509號釋憲文成了馬英九指控柯建銘、王金平關說的護身符?

標題: 509號釋憲文成了馬英九指控柯建銘、王金平關說的護身符?


作者: 林瑩秋
發表時間: 2017-10-12 13:00:00

馬英九 柯建銘 妨害名譽

描述: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自訴提告前總統馬英九妨害名譽的官司,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出爐,馬英九獲判無罪定讞,柯建銘則揚言將提再審。這個看似已經結束的司法案件,可能又因柯建銘鍥而不捨沒完沒了。

每一個判決難免幾家歡樂幾家愁,勝訴、敗訴自有一定的法理基礎,也與法官個人法學素養有關。但從這案的判決結果看來,審判長周政達、陪席法官汪梅芬、受命法官曾德水等三位資深法官的司法見解,恐將引起不小爭議。

總統用非法監聽內容打撃政敵是言論自由?

爭議之一,是判決中引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文,「…人民參與公共事務討論之過程,其言論不免有錯誤之時,如一概予以處罰,將產生寒蟬效應…」。在司法實務上,509早已成為毀謗官司的護身符,新聞記者、名嘴、公眾人物最知道這個保障言論自由的深意。但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案,法官引用509的保障言論自由、寒蟬效應來捍衛「總統濫用國家公器監聽政敵電話」的行徑,令人不敢苟同。

不過,這案子不是不能用509,因為509還有另一層深意,那就是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讓被告馬英九不必負起完全的舉證責任自證無罪(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

509號解釋理由書明確指出:「……不得以此項規定(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所以自訴人柯建銘必須負起對等的舉證責任,這才是509可以保護馬英九的部分。只不過,法院也不能免除對柯建銘提出調查要求、追求事實真相的義務。

到底是沒有監聽內容?還是沒有逐字稿?

爭議之二,是三位法官認為「……且關鍵88秒之通話,亦僅有雙向通聯紀錄為證,而無監聽譯文內容……」等語,以自訴人柯建銘舉證不足為由,而做出有利於被告馬英九之判斷。然而,「無監聽譯文內容」究竟是指沒有語音內容?還是沒有通聯對話的逐字稿內容?或是有語音內容、但沒有逐字譯文?如果沒有監聽內容,法院應該行文調閱;如果沒有逐字譯文,法院應該找文書人員聽打逐字稿。所以這非常令人納悶:法院到底有沒有去調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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