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醫療法 讓醫療財團法人回歸濟世救人的初衷!

標題: 修正醫療法 讓醫療財團法人回歸濟世救人的初衷!


作者: 王明鉅
發表時間: 2017-07-15 14:00:00

醫護人員 醫療財團法人 醫療法 企業管理

描述:

七、八年前,有位在一家財團法人醫院醫學中心擔任醫師的學弟告訴我,因為原來的器材壞了,所以他緊急申請了一套30萬左右,在病人危急時醫師儘快幫病人順利人工呼吸的器材。

沒想到申請出去之後,一等等了3個月都不見下文。他東問西問院長祕書也問了,最後才知道,原來院長早就蓋章同意了,但是因為金額超過院長被董事會授權的額度,所以要董事長同意。那張請購單,在董事長桌上放了二個多月。

醫療界的管理機制失衡是關鍵

醫療雖然是專業,但以企業管理的角度來管理醫院行政,也不是洪水猛獸絕對不可以。尤其是在台灣全民健保制度給付超低的現狀下,的確也需要企業管理的思維,在節省成本與維持醫療人力、藥物醫材品質、添購貴重設備之間作好平衡。

要作好平衡,就是財團法人的原始出資者,其實也就是各個醫療財團法人的萬年董事會,要真的尊重生命、尊重專業,知道什麼時候該放手。

只是現在醫療財團法人在過去缺乏相關管理機制之下,當初的捐資助公益的善念初衷,也早已變質。從這次的事件中,我們看到的是不尊重醫療專業,當然就也衍生了不尊重被醫療專業所照護的病人生命與健康。

醫療法除了儘速修正外 還必須加這四條條文

我認為醫療法要儘速修正。目前醫療法修正案已經通過一讀的部份是,1)健全董事會治理,醫院董事會應設立公益監察人,2)董事會成員應包括社會公正人士、員工席至少要有一名,3)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避免「萬年董事長」。

但我認為這樣的修法遠遠不足,我的建議是加上下列4條條文:

一、醫療財團法人不得持有單一公司股票超過1%。超過部份也不得參與股東會投票,也不得以「醫療財團法人代表人」名義擔任該公司董監事。

二、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之董監事,得連選連任,但任期不得超過3屆。一屆不得超過4年。

三、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會議記錄,要定期公開。

四、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應有常設性勞方權益促進組織或工會,代表勞方參與勞資協議會議。醫院並應提撥給該組織一定比例經費。相關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我的理由是:
1)是把醫療財團法人單純化,可以持股,但對一個公司只能持有1%以下。而且就算持股再多,也不能有股東權利。只能是單純的投資者。這是減少大家搶當董事、董事長的誘因。
時間分享(原讚與享)評論回應(讚與心情)外掛評論
2017-07-15 15:00:150000
2017-07-15 15:10:350000
2017-07-15 15:20:380000
2017-07-15 15:31:110000
2017-07-15 15:41:370000
2017-07-15 15:51:400000
2017-07-15 17:03:010000
2017-07-15 17:13:010000
2017-07-15 17:23:271000
2017-07-15 22:04:131000
2017-07-15 22:13:521010
2017-07-19 14:14:5830350
2017-12-08 13:54:053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