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八年前,有位在一家財團法人醫院醫學中心擔任醫師的學弟告訴我,因為原來的器材壞了,所以他緊急申請了一套30萬左右,在病人危急時醫師儘快幫病人順利人工呼吸的器材。
沒想到申請出去之後,一等等了3個月都不見下文。他東問西問院長祕書也問了,最後才知道,原來院長早就蓋章同意了,但是因為金額超過院長被董事會授權的額度,所以要董事長同意。那張請購單,在董事長桌上放了二個多月。
醫療界的管理機制失衡是關鍵
醫療雖然是專業,但以企業管理的角度來管理醫院行政,也不是洪水猛獸絕對不可以。尤其是在台灣全民健保制度給付超低的現狀下,的確也需要企業管理的思維,在節省成本與維持醫療人力、藥物醫材品質、添購貴重設備之間作好平衡。
要作好平衡,就是財團法人的原始出資者,其實也就是各個醫療財團法人的萬年董事會,要真的尊重生命、尊重專業,知道什麼時候該放手。
只是現在醫療財團法人在過去缺乏相關管理機制之下,當初的捐資助公益的善念初衷,也早已變質。從這次的事件中,我們看到的是不尊重醫療專業,當然就也衍生了不尊重被醫療專業所照護的病人生命與健康。
醫療法除了儘速修正外 還必須加這四條條文
我認為醫療法要儘速修正。目前醫療法修正案已經通過一讀的部份是,1)健全董事會治理,醫院董事會應設立公益監察人,2)董事會成員應包括社會公正人士、員工席至少要有一名,3)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避免「萬年董事長」。
但我認為這樣的修法遠遠不足,我的建議是加上下列4條條文:
一、醫療財團法人不得持有單一公司股票超過1%。超過部份也不得參與股東會投票,也不得以「醫療財團法人代表人」名義擔任該公司董監事。
二、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之董監事,得連選連任,但任期不得超過3屆。一屆不得超過4年。
三、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會議記錄,要定期公開。
四、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應有常設性勞方權益促進組織或工會,代表勞方參與勞資協議會議。醫院並應提撥給該組織一定比例經費。相關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我的理由是:
1)是把醫療財團法人單純化,可以持股,但對一個公司只能持有1%以下。而且就算持股再多,也不能有股東權利。只能是單純的投資者。這是減少大家搶當董事、董事長的誘因。 時間 分享(原讚與享) 評論 回應(讚與心情) 外掛評論 2017-07-15 15:00:15 0 0 0 0 2017-07-15 15:10:35 0 0 0 0 2017-07-15 15:20:38 0 0 0 0 2017-07-15 15:31:11 0 0 0 0 2017-07-15 15:41:37 0 0 0 0 2017-07-15 15:51:40 0 0 0 0 2017-07-15 17:03:01 0 0 0 0 2017-07-15 17:13:01 0 0 0 0 2017-07-15 17:23:27 1 0 0 0 2017-07-15 22:04:13 1 0 0 0 2017-07-15 22:13:52 1 0 1 0 2017-07-19 14:14:58 3 0 35 0 2017-12-08 13:54:05 3 0 3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