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死亡權利...俄勒岡嚴立法 安樂死解重症苦

標題: 尊重死亡權利...俄勒岡嚴立法 安樂死解重症苦


作者: 全球中央
發表時間: 2018-01-07 18:00:00

安樂死 藥物 俄勒岡州 立法 尊重死亡法

描述:

梅納2014年從美國加州搬到俄勒岡州,只有一個目的,而且意志非常堅定,就是為了尋死。距離她30歲生日只差大約兩週,她服用了醫師開立的安樂死藥物,結束了29年的人生。

1984年11月19日出生於加州的梅納(Brittany Haynard),擁有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University of Cal i fornia, Berkeley)心理學學士、加州大學爾灣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Irvine)教育碩士,曾在尼泊爾加德滿都的孤兒院任教。

惡性腦癌移居俄勒岡,尋求尊嚴死亡權利

2014年元旦,梅納被醫師診斷出患有名稱為星形細胞瘤(Ast rocytoma)的第二期腦癌。雖然接受了開顱手術,並切除了部分顳葉,但她的病情在2014年4月間惡化,變成膠母細胞瘤(Glioblastoma)的第四期腦癌。醫師告訴她,大約只剩半年可活。

為了想要帶著尊嚴離開人世, 她在丈夫陪伴下,從加州灣區搬到俄勒岡州波特蘭,因為俄勒岡州是首開全美安樂死風氣之先, 早在1997年就通過《尊嚴死亡法》(Death with Dignity Law) 的州。梅納發表在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網站的〈我在29 歲這年尊嚴死亡的權利〉(My Right to Death with Dignity at 29)文章,引起廣泛討論。

2014年11月1日,距離她30歲生日只差大約兩週,梅納在親人陪伴之下,自行服用醫師開立的安樂死藥物,結束生命。她的最後一篇臉書發文寫道:「再見了,我所珍愛的所有親朋好友。面對著癌症末期的病痛折磨, 今天就是我選擇要帶著尊嚴離開人世的日子,這種恐怖的腦癌讓我飽受摧殘,也可能讓我承受更多苦難。」

安樂死立法嚴格,尋死主因多為癌末 

從1997年10月27日俄勒岡州《尊嚴死亡法》生效以來,如今已屆滿20週年。回顧安樂死法律在俄勒岡州從催生到實施上路,當地民意對於安樂死普遍具有共識,大多數州民站在支持立場。20年來透過這項法律得以安樂死的病患,平均年齡為72 歲。年僅29歲的梅納,是極少數的年輕病患。

《尊嚴死亡法》第一次在俄勒岡州交付公投是在1994年, 當時贊成與反對的得票率, 分別為51%比49%。不過, 當年公投通過之後,由於反對派人士提出上訴,讓法案在1997年二度面臨表決,投票結果贊成與反對票數比為60%對40%。

俄勒岡州的安樂死法律嚴格規定,唯有經醫師診斷生命只剩六個月的重症患者,才能使用《尊嚴死亡法》自行結束生命。法律條文規定,患者必須尋求兩位醫師診斷,並提交書面申請,醫師必須告訴患者要讓家人知道打算選擇安樂死的決定。使用《尊嚴死亡法》的重症病患必須年滿18歲,而且必須是居住在俄勒岡州的居民。至於究竟要在州內「居住」多久才算「居民」,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要求。

時間分享(原讚與享)評論回應(讚與心情)外掛評論2018-01-07 19:00:4200002018-01-07 21:06:3510002018-01-08 02:06:1210902018-01-12 02:38:44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