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放毒物罪」修法後易成立 偷排廢水抓到會被關

標題: 「流放毒物罪」修法後易成立 偷排廢水抓到會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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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18-06-19 20:24:00

修法 廢水 水汙染防治法 流放毒物罪 環保局

描述: 台灣偷排廢水事件層出不窮,雖依《刑法》的流放毒物罪,對於排放有毒廢棄物汙染水體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該法對「致生公共危險」界定模糊,宜蘭縣至今仍未成功移送;今年5月立院三讀該法修正案,刪除「致生公共危險」6字,環保局人員說,現只要業者偷排廢水,就能依法送辦「抓得到也罰得到」。流放毒物罪過去規定,排放有毒或有害廢棄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可處有期徒刑,但因「致生公共危險」要件過於抽象,即使能依水汙法開罰,但卻難科以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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