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對加害者究責有困難

標題: 【專欄】對加害者究責有困難


作者:
發表時間: 2021-03-02 11:00:00

電影 總統 死亡 公務員 被告 司法 死刑 責任 賠償 法官 交流 控制 蔣介石 可成 破壞 羅馬 違法 逮捕 無期徒刑 犯罪 人權 執行 獨立 措施 轉型 和平 判決 結構 軍事 條例 轉型正義 戒嚴 刑法 唯一死刑 死亡人數 強暴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公務 執行死刑 非法 有期徒刑 撤銷 個案 師生 機器 立場 裁判 言論 政權 作者 返校 命令 威權 無期 變更 範圍 性犯罪 讀書 促轉 促轉會 國土 內亂罪 軍法 國家機器 補償

描述: 促轉會公布威權時代,處死刑最多的十名軍法官,死亡人數超過千人。而這些判決所依者,即是戒嚴時代的懲治叛亂條例,即唯一死刑的叛亂罪,同時,也有不少個案,原先非以死刑判,卻被時任總統蔣介石要求改判死罪者。故轉型正義,就不能只是對被害者的賠償或補償,而應是追究加害者的責任。惟即便撇開相關人等,是否仍在世的問題不談,以現行法制,實也很難為究責。

就過去軍法官動輒死刑判決來說,所依據為當時的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只要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非法變更國憲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即可成立唯一死刑的叛亂罪。由於意圖的範圍極為廣泛與模糊,再加以行為手段也不限定於強暴、脅迫,致出現所謂和平或言論內亂罪的荒謬情境。故電影返校所描述,即師生組讀書會來研讀托爾斯泰詩集,而遭逮捕、刑求、逼供與處死等之場景,就非屬虛構而是真實發生的悲慘故事。

只是面對如此的不義判決,雖可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經促轉會判定而撤銷,但對這些審判者是否可為刑事究責呢?這或可以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罪、第125條第1項第3款的故為出入罪,法定刑為一到七年有期徒刑來究責。甚至若被告因而被執行死刑,根據刑法第125條第2項,還可處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只是此等罪名的成立,都得面臨一個千古難題,即懲治叛亂條例,即便是不義之法,卻是在1991年因獨台會案才廢止。則在此之前,若法官依此審判,能否稱為枉法,就屬疑問。尤其威權體制下的司法權,尤其是軍事審判權,不具有獨立性,雖然根據刑法第21條第2項但書,依違法命令是不能阻卻違法,但這些判決者有無勇氣與膽量反抗來自上級的指令,也會是個問題。

逾越時效致國家喪失追訴權限

更值關注的是,由於台灣的轉型正義來得太晚,故在我國現行法,甚至包括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在內,皆無排除刑法追訴權時效之適用下,就算要對仍在世的加害者為究責,恐也會因逾越時效,致使國家喪失追訴權限。

為了解決此等問題,就國際刑法來說,最顯著者,即是1998年,國際社會簽訂羅馬規約。其中第33條第2項即規定,對於殘害人權的上級命令乃屬明顯違法,下級公務員無服從義務,若服從而仍執行,即不能以依上級命令為免責。另就下位者而言,此規約第28條亦明文,即便無法證明其有下令的事實,但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仍須與執行者同為負責,以來彰顯結構性犯罪的集體責任性。而由於殘害人權的犯罪,多來自主政者所為,只要其政權不垮台,在其控制國家機器下,往往無法對其訴追,只有當其被推翻時,才可能面臨審判,惟若此政權維持甚久,則可能出現追訴權時效已過的困境。所以根據羅馬規約第29條,即明文國際犯罪,並不適用追訴權時效的規定,以來彰顯正義的實現,是不會因時間而消失的。總之,對於殘害人權犯罪的究責法制,絕對是我國現在與未來的重要課題。

1998年,國際社會簽訂羅馬規約。其中第33條第2項即規定,對於殘害人權的上級命令乃屬明顯違法,下級公務員無服從義務,若服從而仍執行,即不能以依上級命令為免責。示意圖/擷自coalitionfortheicc.org/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臺,不代表本報立場。
時間分享(原讚與享)評論回應(讚與心情)外掛評論
2021-03-02 12:02:154190
2021-03-02 14:07:187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