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道德風險誰說了算

標題: 【專欄】道德風險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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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22-05-20 11: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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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金管會即指示保險公司推出所謂防疫保單,以來分散社會負擔。只是來到今年,隨著確診與隔離人數增加,請領保險給付者也急速上升,保險公司就有以複保險具道德風險而不理賠及不續約的說法出現。只是對於保險契約的解釋,真是保險公司說了算嗎?

限制複保險的目的為何

由於保險是基於損害填補及分散風險,非為雙重得利而生,故於複保險,即對同一保險事故為重複之保險,為防止不當得利或獲取超出財產損害的保險給付,在現行法制就採取較為嚴格的規範。

目前防止道德風險的機制,主要是依據保險法第36、37條,即要保人必須將複保險通知所有保險人,若未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為複保險,除了契約無效之外,若因出險而得利,也可能面對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罪之究責。如公司欠債巨大,負責人即以廠房來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既不告知所有保險人,卻又在廠房發生火災下,不報消防救火,若為保險理賠,即可能涉民事與刑事不法。

防疫保單與複保險

故於防疫保單的複保險者,若無此等意圖且已善盡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若只因有道德風險而拒絕理賠,就屬契約之違反。至於保險公司因理賠所造成的重大虧損,若認是在金管會要求下所為而自覺委屈,當可以行政指導侵害財產權為由來請求國賠,卻不能將此責任轉嫁,以有道德風險來拒絕理賠。這既於法無據,亦使自己陷入保險詐欺的不法情境。

只是對複保險者的續約問題,金管會保險局認為,若保險公司已核保完成,因保險契約成立生效,自不能迴避任何保險給付之責。但針對尚處核保過程者,則可由其自由決定是否承保。

大法官解釋的重要性

如此的說法,看似尊重私法自治,也等同賦予保險公司風險控管的決定權。惟根據2004年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明確指出人身保險契約因非在填補被保人的財產損害,且基於生命無價,就無如財產般有所謂超額保險之問題,自不適用有關複保險之法律限制。換言之,目前有關保險法對複保險的諸多規範,於人身保險的場合,其適用性因此受到大幅限縮。

而就防疫保單來說,絕對是屬所謂人身保險,且在現行此類保單皆屬定額給付,即保費低廉、保險給付也不高,且具有及時與緊急性,故是否如保險局所言,保險公司可以複保險為由來拒保,實有很大疑問。如此的解釋,雖不至達於公務員圖利罪之處罰,卻肯定無視於大法官解釋之精神。

契約解釋必須依法

就保險契約的當事人來說,永遠處於不對等的狀態,故於現行法制,對於契約總採取有利消費者解釋之原則,以來平衡兩者的關係。故關於複保險的道德風險之爭,既非保險公司說了算,也非由主管機關恣意解釋,一切應是依法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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