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當也須交換的國會 長期弱勢難議政

標題: 便當也須交換的國會 長期弱勢難議政


作者: 邱子安
發表時間: 2026-07-04 06:48:17

Fri 03 Jul 2026 22:48:17 +0000 2026 時事 立法院

描述: 立法委員林淑芬的發言,讓外界注意到委員會有與行政部門交換便當的陋習。其實,價格100元還是120元完全不是重點。身處全國政治中心,卻連每日例行開會的便當,都要向行政部門乞討,衍生互相交換的灰色地帶,怎可肩負起決策國家重要政策的重任? 其實,與一般人想當然耳不同,立法委員絕非位高權重呼風喚雨的有力人士,而是在一個資源、配備、法定職權,都嚴重與其法定職責難以相襯的機關,艱難服務。要談上有什麼職能,能與總統、四院匹配,能發揮監督施政、決策政策的功能,實在是太舉,太看得起立法院了。 便當與出席都須向部會乞討 立院監督角色錯亂 連便當都要交換的立法院,邀請部會首長出席、提供資料,其實也是乞討來的!部會首長可以憑自己與藍綠召委的交情,或政治議題攻防的需要,延伸縮減是否出席、提供資料的判斷。立法委員只好私下運作,哭爺爺求奶奶,監督角色錯亂!  資源配置少的可憐 一個部會每年只有不到3名人力 立法院的資源、配備少得可憐。各委員會主秘、專委職員滿編,也才11人,光應付完例行議事文書就夠嗆,絕無餘裕可以再分攤88年國會五法修正,期盼達成的議案研究功能。法制局與預算中心滿編各60人,經費共103萬(115年編列數)。以立法院共要監督總統與四院相當於二級機關以上46個,每個機關只分配到2.6名研究人力、約2萬2千餘元研究經費,嚴重不足。而且法制局、預算中心進行立法諮詢協助,有人、有錢,還得要有資料。審計部除組織人力外,尚搭配審計法第14、17、20條調查權限,才有可能順利監督。甚麼都沒有,連便當都要靠灰色地帶乞討交換,法制局、預算中心文官發公文索資,最後還是看行政部門意願。 大法官逐步打擊 立法院沒有制度性資訊獲取管道 追根究柢,立法院不受尊重,在沒有法定制度性獲取資訊的管道。美國總統參選人希拉蕊,曾因擔任國務卿時期工作,被國會調查電油門。今年初也才又被捲進艾普斯坦的蘿莉島性犯罪醜聞。這兩次國會調查,均有政敵從中作秀的因素。惟出於對國會制度性尊重,調查仍順利進行。反觀台灣,在大法官憲法判解次次打擊下,一般人也愈來愈認為,立法院不該配備資訊職權,但又該善盡議政責任。 釋字325作成時,憲法解釋只要求委員會決議「或」院會決議。釋字585雖多要求專法,但是調查委員會成員囊括非立法委員的額外要求;明確要求了院會層級決議,但可搭配罰鍰強制。釋字729將過去調閱原本,須院會決議,更加嚴格要求影本意思若與原本相同,也要院會決議。這是暗示行政部門沒有被院會決議要求,就可以提供假資料。 到了113憲判9,大法官卸下偽裝,直接言明人民沒義務受調查、官員受調查是政治義務不是法律義務,賦予缺席權(段357、358);出席不須說實話,賦予說謊權(段368、370)。立法院應踐行的手續,更從釋字325的一次決議、釋字585的一部專法加一次決議,全面「升級」為一部專法與一次敘明調查範圍的院會決議(段208,調查人民額外立法要求段228~230)、一次組織調查委員會的院會決議(調查小組被判違憲,段248)、一次要求資料的院會或委員會決議(段220、223)、一次處以罰鍰的院會決議(段243)。並再加上若有憲政權限爭議,須經一次憲法判決(段224);處罰鍰受到不服,須經一次行政訴訟判決(段242)。 從民國82年的釋字325,到113憲判9,立法院完竣獲取資訊手續,竟從原本一次院會「或」委員會決議,「成長」為一部專法、四次決議(實務上還要加上一次運作要點委員會決議,與一次調查報告出委員會決議,共六次)、兩次司法訴訟,大概是民主化以來憲法「與時俱進」最有感的領域了。無論是監督所須資訊,還是日常開會必備便當,立法院都不能自行取得,只能跟行政部門乞討。充斥乞丐立委的交換立法院,除了灰色地帶加深人民不信任外,怎麼有可能善盡監督與決策的重責大任? 作者:邱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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