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不得你》事件:言論自由與法律責任的分界

標題: 《油不得你》事件:言論自由與法律責任的分界


作者: 馮輝倫
發表時間: 2026-07-29 22:38:40

Wed 29 Jul 2026 14:38:40 +0000 2026 時事 社會議題

描述: 近期國民黨青年部前主任韋淳祐製作《油不得你》影片,疑似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偽造賴清德總統聲音,遭警方關切,引發社會輿論譁然,部分人士認為政府有箝制言論自由之虞。事實上,這也不是政府第一次被質疑箝制言論自由。若花一些時間在社群平台搜尋「綠共」、「限制言論自由」等關鍵詞,不難找到各種案例與討論,例如中天記者林宸佑案,以及部分反對執政黨人士因在網路發表言論遭起底,而被認為是政府箝制言論自由的案例。 然而,政府是否真的限縮或箝制言論自由?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要判斷言論自由是否遭到限縮,首先必須釐清言論自由的邊界。如果社會已經確立言論自由的界線,而政府只是依此界線執法,對逾越者依法處罰,我們通常不會認為這是在箝制言論自由;反之,若政府任意擴張限制範圍,才構成對言論自由的限縮。 首先,言論自由是否代表毫無限制?又何謂「限制」?如果言論自由毫無界線,那麼偽造他人聲音詐騙財物,或恐嚇他人要殺害其全家,是否也應受到保障?顯然,多數人都不會接受,而現行法律也確實對此課以刑責。前者可能構成加重詐欺罪及偽造私文書罪,後者則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當然,在未涉及犯罪的前提下,我們應優先保障言論自由,這也是《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的「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然而,《憲法》第二十三條亦明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換言之,保障言論自由固然是原則,但當言論足以妨礙他人自由、危及公共安全或破壞社會秩序時,即得依法限制。 這也是為何加重詐欺罪、偽造私文書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雖然限制部分言論,卻不會被認定違反《憲法》第十一條,因為第二十三條已明示其例外情形。在上述例子中,若完全不加限制,社會秩序勢必受到重大衝擊。因此,《憲法》一開始便劃定了言論自由的界線,也就是言論自由並非「什麼都可以說」。此外,是否成立犯罪,也不應以是否已造成實際損害作為唯一標準;否則,偽造他人聲音詐騙但未得逞者可能無罪,恐嚇他人殺害全家者也可能以「我又沒真的殺人」作為脫罪理由,顯然不會被多數人接受。 因此,政府是否限縮或箝制言論自由,關鍵仍在於個案是否逾越《憲法》所劃定的言論自由邊界。若已逾越,依法處理便不是限縮言論自由,而是在忠實執行憲法所建立的秩序。 以《油不得你》案為例,偽造元首聲音,顯然已涉及現行《偽造文書罪》的討論範圍。誠然,構成犯罪仍須符合相關構成要件,但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只要虛偽內容足以使人誤信為真,且客觀上具有損害公眾或他人法益的危險,即可成立犯罪,不以發生實際損害為必要,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九三號判決即採此見解。客觀而言,若偽造元首聲音,使公眾誤信賴清德總統曾發表相關言論,確有可能降低人民對政府的信賴,進而影響政府整體運作,因此並未超出《憲法》所允許限制言論自由的範圍。 至於中天記者林宸佑案,檢方依《反滲透法》、《貪污治罪條例》及《洗錢防制法》提起公訴,而上述法律目前均未被宣告違憲。從國家安全及政府正常運作的角度來看,透過法律禁止本國國民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本屬各國常見立法模式,《國家安全法》、《刑法》外患罪章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皆屬類似規範,因此此案同樣未逾越憲法所劃定的言論自由界線。 最後,部分反對執政黨人士因在平台發表言論遭起底,便主張政府箝制言論自由,筆者認為更屬無稽。原因很簡單:若大眾仍看得到這些言論,就代表它們並未遭到禁止。言論發表後受到批評、反駁或負面評價,不等於言論自由受到限制,這也是最前面筆者提到的何為限制,批評或反對並不等同限制,每個人都有發表言論的權利,大眾也有評論言論的權利;若因無法接受批評,便將之視為限制言論自由,反而才是對言論自由最大的誤解。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目前政府並未過度限縮或箝制言論自由。誠然,臺灣的民主憲政仍有進步空間,距離解除戒嚴也不過短短三十九年,我們仍走在追求更完善民主自由的道路上。然而,並非所有對言論自由的指責都有憑有據;利用民主制度提供的自由空間,不斷挑戰民主制度所設下的底線,才是真正值得警惕之處。 作者:馮輝倫
時間分享(原讚與享)評論回應(讚與心情)外掛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