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書是一張永久的性同意書嗎?

標題: 結婚證書是一張永久的性同意書嗎?


作者: 鄧鴻源
發表時間: 2026-08-16 08:10:48

Sun 16 Aug 2026 00:10:48 +0000 2026 新聞

描述: 法國國民議會(下議院)在2026年1月28日通過了一項法律修正案,正式消除一個從來不曾以明文方式存在的法律概念:婚姻當中的性義務。修法的契機是法國在整整一年前的2025年1月23日遭歐洲人權法院(CEDH)判決敗訴。一位69歲的法國婦人,在其離婚訴訟中遭法國司法裁判,應單獨負擔婚姻終止的賠償責任,原因是她長達數年的時間不願意與丈夫有性行為。這名婦人窮盡國內所有救濟管道後,在民間團體協助下將案件帶到歐洲人權法院,控訴法國政府對其人權造成侵害。 這件事大方向是真的,但有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細節要釐清:法國並不是突然「取消一條明文規定夫妻必須做愛的法律」,因為法國《民法典》本來就沒有寫著「夫妻有性義務」。真正被取消的是法院長期從「夫妻共同生活義務」中推導出「夫妻應履行性關係」的司法概念。茲分析如下: 1. 這名69歲婦人的案件確實是關鍵 她在婚姻後期長期拒絕與丈夫發生性關係。2019年凡爾賽上訴法院判決離婚時,認為她長期拒絕性生活構成對婚姻義務的「嚴重且反覆違反」,因此判她對婚姻破裂負主要責任。這不是說法院可以直接命令她「去做愛」,而是說:她可以拒絕,但拒絕的法律後果可能被認定為婚姻過錯。這個差別非常重要。她最後把案件帶到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歐洲人權法院)。2025年1月23日,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法國法院如此處理,是侵犯她受《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保障的私人生活與性自主權。法國法院因此被判敗訴。 2. 法國現在要處理的,其實是「婚姻=永久性同意」這個觀念 2026年1月28日法國國民議會通過的法案,核心不是說: 「夫妻不必做愛。」而是把法律寫得更加明確:《民法典》第215條:夫妻有共同生活義務,但:共同生活並不產生夫妻間發生性關係的任何義務。同時也要修改離婚相關規定,明確排除:不得以沒有或拒絕性關係本身,作為「過錯離婚」的理由。若用嚴格法律語言,應說是消除「婚姻共同生活義務可以推導出性義務」的司法解釋空間。 3. 我認為這項改革的核心其實非常合理 因為要區分兩件事: A. 配偶有權因為長期沒有性生活而選擇離婚。這完全合理。 例如:丈夫希望維持性生活,妻子長期完全沒有意願。丈夫當然可以說:「這段婚姻已經無法維持,我要離婚。」 B. 但不能因此說妻子「有罪」,因為她拒絕提供性行為。這就是法國這次改革要切開的界線。 換句話說:你有權離開一段沒有性生活的婚姻,但沒有權利要求對方的身體。我認為這個區分,對現代人非常重要。 4. 這並不代表「夫妻可以任意違反婚姻義務」 這也是很多報導容易讓人誤解的地方。婚姻仍然是一種法律關係。例如夫妻仍然有:忠誠義務、扶助義務、協助義務等 某些共同生活上的法律責任,只是性生活不能被視為一種可以由另一方依法要求履行的「身體給付」。所以法律邏輯變成:「你不願意跟我做愛」,所以我可以因此認為我們不適合繼續婚姻,是可以離婚,但不能變成:「你不願意跟我做愛」,只因你違反婚姻義務,你是有過錯的一方,這是現代法律中非常大的觀念轉變。 5. 最值得注意的是:它其實是在重新定義「結婚時的同意」。 過去的傳統觀念很容易形成: 結婚=同意與配偶發生性生活。現代法律則逐漸改成:結婚=同意建立婚姻關係,但不等於永久同意未來每一次性行為,而且同意權必須是當下、個別、自由、可以撤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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