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發現金就是沒有財政紀律嗎?
標題: 普發現金就是沒有財政紀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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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子安
發表時間: 2026-09-14 12:43:10
描述: 行政院送出116年總預算案,全民普發現金編列2,353億元、兒少成長津貼1,853億元。錢從哪裡來?8月20日院會發稿,說主要是稅課等歲入創新高、AI帶動經濟成長。直接支付特定資格國民財政資源(發現金),是一個名聲很不好的財政手段。然而,本文對此有不同見解。從預算法制要求的實質面,至少普發現金與成長津貼,資金如何運用,超清楚。而從法制背後,愈重要、支出愈大的計畫,就更要有朝野政黨支持,讓國會能過關。就這點,其實也是過關的。 資金運用清晰 合乎法制的實質要求 「有計畫才有預算」是財政的基本理念,財政紀律法第5條第1項明定,中央機關大幅增加歲出,應具體指明資金來源。具體的法制作業,預算法第34條十分明確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 也就是說,政府要評估多種方案;內容上,要指明錢從哪裡來、怎麼花的步驟;程序上,要送立法院備查,提供審議預算的根據;效果上,法條調性拉得很高,要完備內容程序才「始得編列」。至於預算審議實務上,經常沒有要求這麼嚴格。 這兩種發現金,至少資金運用,都無比清晰。就是特定資格國民、在特定期限之前,會得到特定金額。政府甚至連撥款管道都準備好了。我們還需要知道什麼?相較於許多投資補助、產業發展、場館(蚊子館)興建,發現金在財政紀律的內容面要求上,算是很完備的施政了。 預算法重大計畫的成本效益報告規定,上連該法立法授權跨年度經費(§7.8.9.13),中轉預算書、表,須明確完整附具、列明、備查供審議(§32~34.39),下接已獲授權中程計畫,預算案通過前亦可動支(§54,不關門條款)等規定。普發現金只有一年,不是中程計畫,無須完整踐行上述法制作業。成長津貼經查116年衛福部預算書,確實是沒有中程(跨年期)計畫;惟運用內容則甚完整,業如上述。 國會參與決策 釋字520下的朝野共識 再更進一步說,法律要求大幅支出要有完整計畫,除了財政上的意義,還有憲政上的意義。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明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方針與報告首尾連貫,大法官曾以釋字520闡發,立法院參與施政計畫之形成,這是學理上國會參與決策權的一環,並著重以是否為國家重要政策變更,來詮釋立法院決策的範圍。 普發現金與成長津貼,絕對可以說是朝野民、國、眾三黨共識。國民黨主張普發現金由來已久,甚至有黨籍立委提案,要將稅收超過預估後普發現金法制化。賴政府加以響應,確為朝野共識。 成長津貼最早則發軔於國、眾黨際合作的兒少發展帳戶,還制定了特別條例。惟賴政府認為以成長津貼施行更佳,總統未予公布前述法律。實際政治面上,國、眾在審議今年度預算,顯然會陷入父子騎驢的窘境。如果擋成長津貼,就會被懷疑當初提出發展帳戶法案,照顧台灣下一代的用心。 兩種發現金預算,實質內容面合乎法制中資金運用要求。而從憲政來說,獲取在野政黨實質的支持(雖然一定免不了中間的攻訐表演),大概不難。在高度政治衝突憲政僵局下,能源政策、無人機產業、文化投捕,遇到各種攻擊與抵制。對比之下,全民普發現金與兒少成長津貼,真的是有政治共識的施政方向了。賴卓體制在握穩施政方向盤後,在己方可接受的範圍,愈發斟酌釋出憲政善意了。 賴卓體制憲政善意釋出中 其實,大幅支出甚至舉債,雖屬財政紀律的擔憂。惟沒有政治穩定,不可能有完備計畫。過去,行政強勢、立法陪襯,讓這個問題並不凸顯。現在發作了,賴卓體制想出的對策,有其務實智慧。對各方來說,也不失為學習。 作者:邱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