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礙者也能做愛?」:不只是歧視,當國家權力否定一個人的性主體性

標題: 「障礙者也能做愛?」:不只是歧視,當國家權力否定一個人的性主體性


作者: 朱智德
發表時間: 2026-10-08 08:10:16

Thu 08 Oct 2026 00:10:16 +0000 2026 時事

描述: 前幾日,台北市萬華分局持法院搜索票搜索西門町BDSM同志酒吧Commander D。這起事件原本是涉及妨害風化的司法偵查,卻因執法過程中傳出員警對身心障礙者說出「殘障也可以做愛喔?」等不當言詞,引發性別平等、身心障礙與人權團體批評。警方事後確認有員警出現不當言詞並予以懲處。 我認為,這起事件還有另外值得追問的,不只是警察是否執法過當,也不只是員警「講錯了一句話」。更深層的問題是:為什麼身心障礙會讓一個人是否具有性慾望、是否能夠做愛,變成一件值得驚訝的事情? 這個問題對我而言並不是抽象的哲學討論。我本身不是主流異性戀者,同時還是一名精神疾病患者;過去曾經擔任手天使、障礙者個人助理,也曾擔任自立生活協會理事。這些經驗讓我不只是從書本理解「身心障礙者的自主」,而是在不同位置上實際接觸過障礙者的日常生活、身體自主、親密關係與性自主。 尤其是手天使的經驗,讓我很難把「殘障也可以做愛嗎?」理解成單純的失言。因為當我們真正把身心障礙者視為完整的人,就會知道,障礙並不會自動消滅一個人的慾望、親密需求、情感關係與性自主。身體有障礙,與一個人是否具有成為「性主體」的資格,是完全不同的問題。 我在自立生活運動中接觸到的另一個重要概念也是如此:障礙者不是被動接受照顧的「對象」,而是能夠決定自己如何生活的「主體」。個人助理存在的意義,也不是代替障礙者做決定,而是在必要的支持下,讓障礙者能夠自己決定生活。這個原則放到性自主上,其實沒有理由突然失效。 因此,我們必須區分「具有性行為能力」與「具有性自主」。前者可以是醫學或生理問題;後者則涉及一個人能否表達慾望、建立親密關係、作出性選擇,以及決定自己的身體如何被對待。身心障礙並不會自動取消後者。 John Stuart Mill的自由論認為,個人對自身生活與身體的決定,是個人自由的重要核心。當然,性行為涉及同意、傷害、剝削等問題時,國家當然可以依法介入;但「身心障礙」本身不能成為推定一個人沒有性自主的理由。 哲學家Martha Nussbaum的能力取徑則提醒我們,真正的平等不只是法律上人人一樣的形式平等,而是人是否實際具有生活、建立關係、表達情感並作出人生選擇的能力。如果我們只把身心障礙者視為需要照顧、保護與管理的人,卻不承認他們也可能有慾望、愛情與性需求,那麼看似善意的保護,反而可能成為另一種剝奪。 「殘障也可以做愛喔?」之所以令人不安,正是因為它暴露了一種深層的預設:身心障礙者似乎不應該是「有性的人」。 社會學家Goffman的污名理論可以幫助我們理解這件事。當一個人的某種身分被放大到足以遮蔽其他人格特質時,他就不再被視為一個完整的人,而首先被看成「一個障礙者」。他的感情、慾望、關係與選擇,都可能因此被忽略。 而這對我這樣同時具有非主流性傾向與精神疾病身分的人而言,其實並不陌生。社會有時把非異性戀者視為只是想法扭曲,也可能把精神疾病患者視為沒有判斷能力。當這些身分交疊時,更容易出現一種危險的推論:只要你的性傾向、心理狀態或身體狀況偏離主流,你的慾望與選擇似乎就不值得被認真對待。但這正是我們必須拒絕的邏輯。 精神疾病不等於喪失人格;身心障礙不等於喪失性自主;非異性戀也不等於失去正常生活的資格。一個人的身體、心理狀態或性傾向與主流不同,不代表他就不再是自己人生的主體。 而當這種話是由警察說出口時,問題更加嚴重。警察不是普通旁觀者,而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人。搜索票可以授權國家進入特定場所、尋找特定證據,卻不因此授權國家羞辱人民。因此,「有搜索票」與「執法過程是否侵害人格尊嚴」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前者是法律授權,後者是國家如何行使權力。搜索票可以授權搜索,但不能授權羞辱。 我也不認為BDSM空間應該免於法律監督,更不認為同志或身心障礙身分可以成為違法行為的免責理由。但真正的平等恰恰是:每一個人都受到同一套法律規範,也同時受到同一套人格尊嚴的保障。 Foucault曾提醒我們,權力不只透過禁止運作,也透過分類、規訓與「正常/不正常」的界線運作。當國家進入一個不同於主流的性文化空間時,我們真正需要警惕的是:究竟是在依法調查特定行為,還是在不知不覺中把某種身體、性傾向或生活方式本身視為「異常」? 因此,Commander D事件不只是同志議題,也不只是身心障礙議題。它讓我們看見,當一個人同時處在多個非主流身分的位置時,國家是否仍然能夠把他視為一個完整的公民。一座真正多元的城市,不只是有彩虹旗,也不只是舉辦同志遊行。真正的考驗,是當國家面對那些不符合主流想像的人時,是否仍然記得他們首先是人。 國家可以調查一個人的行為,但不能因此取消他作為人的身分。所以,問題不只是說「殘障也可以做愛嗎?」涉及歧視,更根本的問題是:當一個人的身體、心理狀態或性傾向不符合主流時,我們是否仍能承認,他是自己人生的主體?這也是Commander D事件留給我們最值得思考的問題。 作者:朱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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