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爭端不斷 其實還有長期因素
標題: 預算爭端不斷 其實還有長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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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子安
發表時間: 2026-04-18 03:59:35
描述: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發生劇烈爭端;115年度也發生劇烈爭端。週三(15)協商口頭上若干讓步後,週五(17)正式文件協商結論送院會已經通過。這次雙方讓步(行政院編軍警預算、立法院不煽動先行同意的計畫),沒有形諸文字、沒有決議化,顯得之前爭執有點無謂,不知道在幹嘛。不過,預算爭執一定還會在下去。 因為除了本屆國會席次的短期因素外,台灣的政府預算法制一直存在一項長期的法制缺漏因素。這個因素不解,高層次的政治衝突,就會在這個管道抒發出來。 這個因素,就是國會全面改選87年預算法大修,建立現代化中程計劃制度後,行政權享受到若編列(2至6年)中程計劃第一年通過,未來原則上就獲得計劃期間內授權。但立法權依該次修法整體設計,有權要求的計劃完整訂定與資訊揭露,卻常常沒做到。違法情形跟闖紅燈、丟垃圾一樣常見。 在總預算付委前,115年歲出破3兆的中央政府總預算,只有7%餘無法動支。自從賴清德去年12月初專訪表達新興計畫無法動支後,立院財委會綠召委兩度召開專報,具體詳列受影響的計畫(約9%餘)。在野提案,而於115年3月6日院會決議先行同意動支計畫718億。經此,總預算猶如已審,92%餘已經放行。 即便政治衝突高成這樣,其他國家國會沒審預算,美國會導致聯邦政府關門,法國內閣須提出暫行預算甚至下台。但台灣就只有7%餘的新訂中程計劃不能動支,就可以知道行政權在計劃預算制度下,佔了大便宜。 預算法大修建立完善的中程計劃制度後,行政院編列粗糙甚至違法,破壞先有計畫才有預算的基本財政精神,根本像闖紅燈般常見。但違法編預算,很少導致沒錢用。預算法大修以來,只有90、91、114年度減列達3%(3%、5%、3.62%)。預算法重大計畫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要送立法院備查,「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34);且跨年度的預算應附具列明「全部計畫」(§32I、39)。但近年,例如前瞻預算完全是先匡錢再訂計畫,預算中心就曾點名91件公共建設計畫,只有27件完備行政院核定程序(第一期)。公務預算也很爛,審計部曾查核發現109年到111年,共有43項計畫行政院未核定,就編列預算。 從上面的數據資料,就可以知道行政權違法,未遵循「先有計劃才有預算」的基本財政精神,儘管依照白紙黑字法律條文,應該產生「不得編列預算」的法律效果,但這從來沒有發生。 這樣子長期以來,行政權編預算違法,還是有錢用;立法權審預算違法(超過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即11月底),行政權仍可依據預算法第54條,動支大部分經費。不管違反比賽規則的是行政權還是立法權,結果都是有利行政權,這跟哪個政黨輪替沒有關係,是台灣預算法制實務,計劃的觀念本就十分淡薄。 這次總預算付委,週三協商口頭達成,但未形諸文字的共識之一,是之前已經先行同意2%餘的新興計劃,就不要再刪動了。這是一個對整體法制都很正向的發展。雖然依舊依循過去總是有利行政權、不利立法權的路徑,但至少,展現出來了以計劃為單位審預算,立法權是明確知道計劃內容是什麼才放行。而不是編列第一年通過後,就稀里糊塗地混過去。如果未來,這種以計劃為根基的預算審議,能在立法實務得到重視,那也不失為一件好事情。 作者:邱子安